一、 廉价加盟得不到任何保障
每年公司法务部都要组织专人或委派当地经我司授权的法律代理人对侵权使用我司“馋嘴鸭 ”、“馋味鸭” 、“馋味坊”、“馋妹黑鸭”,商标的市场进行整肃;工商等职能部门接举报后对未经公司正式授权的违法使用的侵权者的处理力度和处罚力度都在逐年加强,其打击的力度和索赔的金额,远远高过一时图低价被蒙骗加盟的成本;使得一些未经我司授权就无顾忌的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单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了冤大头。使一些投资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既不能够光明正大的从事经营活动,还要经常性的受到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的追究清查的困惑,精神上会受到经常性的打击,如此经营会苦不堪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常规操作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若干解释中有此规定,只要侵权事实成立的,原告提出赔偿金额在30万-50万的,不用举证证明。
二、不注重资质条件,满足一时低价会得不偿失
一些较同质化的经营单店,没有或完全没有能力通过商务部对加盟资质的检查及备案必须的法律规定仅仅只能靠自吹自编的、莫须有的一些经营业绩和媒体关注来烘自己;一些小投资者稀里糊涂的在不首先审视基本的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听信这些不法经营者所谓的低价技术传授就可得到真传而去加盟。只要一旦钱一交,是死是活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可想而知,仅几个人的所谓中心,仅几个人的个体单店,能做到和一个有9年以上的规范运作的加盟企业比较吗?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能有一套结合实际全面的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吗?多年来一些地方一些经营者冠有京都、北京、华英等等前缀的“馋嘴”、“馋味”鸭经营者侵权仿冒,迫于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和市场规范的压力,后缀不敢挂名“馋嘴”、“馋味”商标而变换成XX烤鸭,其合法加盟经营资质的必备条件并未具备。
三、以低价作为诱饵,而且还同样教技术,还可以独自往下发展市场,重要的是还要交制作配方,可是做下去才知道言不由衷,苦不堪言。
正因为“馋嘴鸭”、“馋味鸭”技术乍看是同质化的,但本司与这些不法经营者却有本质的不同,其核心竞争力是不能与本司比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