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0日云南省施甸县工商管理局接我公司云南省施甸县加盟商举报,施甸县农贸商场内发现未经我公司授权的“保山馋嘴鸭”店铺,该店主私自将我公司合法注册商标“馋嘴”作为店铺招牌;请求给予查处。施甸县工商局接报后,积极行动,追查该店店铺属于保山市隆阳区“馋嘴鸭店”店主曾某,自2006年以来冒用我公司“风光”、“馋嘴”注册商标私自发展加盟获取钱财的。随即施甸县工商管理局向保山市工商管理局反映了曾某违法发展加盟的情况,并得到市工商局的支持认同。经查,保山市隆阳区“馋嘴鸭店”店主曾某,自2006年以来冒用我公司“风光”、“馋嘴”注册商标在云南保山市内发展了4家冒用“馋嘴”商标的店铺均都是侵权经营,施甸县工商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10万元以下。”的规定比照,对以上侵权冒用本公司合法商标的店主给与了合法合理的处罚,打击了在当地一度泛滥的、侵害知识产权的随意的违法行为,有力的维护了合法经营户的权益,为合法经营户起到了护航保驾的职能作用。
9年来,公司在不断深化和强化自我管理的同时重视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对自我的保护;注重本加盟体系内店铺的食品卫生安全的品质管理;一如既往的贯彻执行并保护各地加盟单店店铺在当地的占先利益;使馋味加盟体系多年来得以稳定的维系并逐步已形成了公司与加盟单店店铺共创双赢的良好的局面。但一些地方无序的市场秩序,仿冒、近似、侵犯馋味体系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的困扰也一直如影伴随; 牛年之际,云南省施甸县工商管理局接举报闻风而动的打击查处侵权违法的行动,无疑更坚定了公司和各地加盟单店合法经营的信心。
在此,公司对云南省施甸县工商管理局维护本公司在当地的加盟单店店铺的合法权益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重庆馋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
2009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