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要收取哪些费用?
餐饮连锁加盟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而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规定,特许者可向受许人收取下列费用:
1、加盟金
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撰写合同的文字,可以是:“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金5万元”。
2、特许权使用费
即受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根据1997年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特许者,并计入管理费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的5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保证金
即为确保受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受许人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受许人。保证金可以促使受许人忠实履行合同。如受许人违约,特许人可用保证金充抵(填补特许权使用费和违约金。某特许经营合同便如此规定:“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10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方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5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4、其它费用
即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向受许人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如特许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所需的费用、广告费用的分摊、店面设计费、专项指导服务费、委托代理费等等。这部分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之外与受许人额外约定。
餐饮连锁加盟行业介绍到,在实际订合约时,特许者可收取上述费用的一种或几种,具体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洽谈。 |